(淄职院政字〔2021〕3号,2021年1月13日发文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院为完成某项事业发展目标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资金。主要包括财政及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校内预算安排、按有关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其他单位拨付、社会捐赠等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对学院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学院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和学院对专项项目投入政策的落实,保障学院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由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委托,审计处负责实施。确因审计力量不足,经院领导同意,审计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六条 上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或专项资金下达部门对专项资金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科研经费的审计不在此办法范围,按照《淄博职业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
(二)项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三)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是否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四)专项资金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资金、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虚列支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
(五)专项资金结余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会计资料是否完整,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
(七)专项资金用于购买设备、工程或服务的支出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否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八)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文本制定的绩效目标、经济效益。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在需出具审计报告截止期限2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审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安排实施。
第九条 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3日前向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条 各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报送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项目的组织及专项资金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项目论证、立项、申报、审批、合作协议等资料;
(三)专项资金预算及调整批复等资料;
(四)专项资金账簿、报表、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
(五)项目的招投标资料及采购合同等,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六)项目的阶段性总结、结项总结或报告、绩效自评报告等;
(七)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形成的报告、意见等;
(八)审计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组拟定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根据审计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对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后报审计处,由审计处审定后按规定签发。
第十四条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汇总整改情况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对审计中揭示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以及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结果公开及整改落实具体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将专项资金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回避和保密制度,在工作中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进行审计。对于实施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保密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