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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章程

    2018-05-09

    淄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章程

    淄职院政办字〔20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范围及标准,发挥内部审计在提升组织治理水平,促进价值增值以及实现组织目标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建立并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发挥审计在保障学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校、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院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的监督评价。

    第五条  内部审计为最高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其目标包括对办学成本和效益的有效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对本院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与外单位合作的经济实体,如我院占主导地位的,也可对其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促使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 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为学院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适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学院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

    (六)政府采购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经济合同;

    (九)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十)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一)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二)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要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院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规范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纪要)、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草拟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临时动议的审计项目,应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提出或直接下达审计任务。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机构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会议审定,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应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使所有内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通过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对内部审计质量的总体有效性进行检测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内部评价包括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持续检查,以及通过自我评价或机构内部的其他人员,在了解内部审计实务和标准的基础上开展的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  外部评价由独立于学院、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均与学院无利益冲突的审计人员开展。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将外部评价的结果向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汇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八)其他违反学院内部规章、侵害学院经济利益的行为。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政策和程序的依据。学院制定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有抵触。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淄博职业学院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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