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职院政字〔2021〕3号,2021年1月13日发文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对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担当作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学院的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有关经济方面的重要决议决定,推动单位(部门)经济和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依规依法进行监督、评价、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各院、系、部、处、室、所、中心及学院直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所属事业、企业(学院全资或控股占主导地位)法定代表人以及虽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三)以上各单位(部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正职领导干部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或部门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学院党委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干部和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年限原则上以干部管理部门确定的年限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限。
第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经过联席会议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可由审计处自行开展,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对重点单位或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可与其他类型审计项目相结合,统筹安排,协同实施。
第九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下列权限和义务:
(一)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按时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要求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或按时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或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若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规依法及时作出恰当处理;
(四)在审计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有下列权限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及时、完整和准确提供审计处要求的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四)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了解情况的协助与配合;
(五)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映的情况,作出书面解释或提出书面意见;
(六)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提出申诉;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协助并配合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党委领导,学院建立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审计委员会主任、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在学校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规定或措施,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协调和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初或年末,联席会议根据组织部门提出的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工作计划建议,结合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拟定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并上报学院审计委员会批准,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组织部门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学院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的,应当报请党委、审计委员会、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批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部门)经济和事业发展以及学院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以及防控重大经济风险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院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学院及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六)单位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以及风险管控情况;
(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十)单位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一)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十四)对以往审计、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学院领导兼任上述单位的领导职务,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准备阶段包括:
(一)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审计委员会、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向审计处送达审计委托书。
(二)根据审计委托书和联席会议确定的审计方式,审计处统筹安排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并组成审计组。
(三)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通过征询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处应当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通知书5日内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包含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业务开展等情况;
2.财务管理与收支相关资料,包含财务管理岗位职责与权限、财务审批流程,经费来源、账号清单及收支明细、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报告等资料,如有收费项目,提供收费项目备案及票据使用相关资料;
3.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4.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相关资料,包含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招标采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相关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5.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6.任期内接受审计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相关结果报告、处理意见与建议、整改情况等资料,内部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情况等资料;
7.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8.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9.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实施阶段包括:
(一)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二)审计实施方式
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处领导、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参加,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汇报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处通过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执业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审计,在取得充分、可靠审计证据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人员沟通,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三)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
审计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终结阶段包括:
(一)审计组下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需要,亦可征求学院有关领导、联席会议基本成员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院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反馈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上报主管审计的院领导审核批准。
(四)主管院领导批复后,审计处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将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干部管理部门存入个人档案。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五)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处可出具“审计意见书”,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整改、纠正;对于发现的有关学院现行制度或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审计处可以“审计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其分管院领导。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如对正式下达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可向审计处提出申诉;审计处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领导干部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联席会议申请复议。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单位需进一步核查的事项,或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审计处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交学院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每年按照学院审计档案管理规定,负责将有关审计实施的所有成果文件和审计检查的有关材料,整理成卷,送学院档案室归档保管。
第五章 审计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该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院利益重大损失、学院资金和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院利益等后果的;
(四)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院利益重大损失、学院资金和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院利益等后果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院利益损失、学院资金和国有资产损失浪费以及其他损害学院利益等后果的;
(二)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或者造成学院利益损失、学院资金和国有资产损失浪费以及其他损害学院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分管单位(部门)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造成学院利益损失、学院资金和国有资产损失浪费以及其他损害学院利益等后果的;
(四)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学院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学院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考核目标等;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和相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五)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六)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其他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
(一)审计处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二)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2.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总体评价、主要业绩等;
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
4.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5.以前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6.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7.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党政领导班子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审计处,以及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7〕20号)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11日印发的《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