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职院政办字(2009)47号,2009年3月16日发文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明确审计责任,规避审计风险,根据《淄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学院审计处及其审计人员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而采取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和方法。
第三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
全面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组织机构、审计人员配备、从业资格、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工作底稿复核、联合审计、审计文书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审计人员考核和审计资料归档等工作的质量控制。
项目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项目时,对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二章 全面质量控制
第四条审计处应根据学院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按计划进行。在开展审计项目时,审计处应根据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选派具有承担该项审计业务专门技术并与该项审计业务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保证审计的质量和审计的客观性。
第五条对审计人员的聘任严格把关,按照学院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竞聘上岗,并定期开展综合考评,切实保证审计人员整体执业素质。
审计人员应通过审计、会计、工程等相关专业资格考试,掌握会计、审计、法律和经济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高校教育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写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熟练运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保持健康积极的心态。
第六条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保守秘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审计项目应按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执行,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须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开展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须由组织等有关单位委托。
第九条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结合个人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专长科学搭配小组成员并合理分工。必要时,实行审计项目负责人投标制度,审计结果与个人年终考核挂钩。
第十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成员的职责。审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时间和质量、小组成员工作结果等审计质量基础工作负责。审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审计前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初步调查,评价内部控制水平;
(二)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和重点,确定审计技术和方法;
(三)制订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报审计处负责人批准;
(四)拟定审计通知书,组织并监督审计组成员依照审计工作规程开展工作,确保审计方案的全面实施;
(五)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结果负责;
(六)组织编写审计报告,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
(七)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向处领导汇报审计工作情况,提交审计报告等资料;
(八)负责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该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处理问题时保持清醒冷静,讲求效率和方式方法。
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要注重法规的灵活解释和运用,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合理采用判断尺度和标准,切实把好审计质量关。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其负责的项目进行详细复核,科长进行一般复核,审计处处长进行重点复核。内容主要有: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重大问题揭示与文字表达是否清晰,审计报告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等。
第十三条对范围广、难度大的审计项目,采取以审计处牵头,学院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的小组形式开展工作,实行资源共享,监督合力,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结果的采纳和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审计通知书由主管院领导审定签发,审计报告经处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处处长至主管院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消除或规避审计风险。
第十六条实行审计质量业绩考评制度。要把审计质量控制指标分解、量化到审计人员岗位职责中,定期进行审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项目负责制。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工作底稿等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业务主管处长复查,并经档案管理员检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于审计项目完成后一周内交立卷,交由审计处归档保存。
第三章 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审计立项之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收集有关资料,评价内部控制,根据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规模和性质确定审计目的、审计重点、工作时间和人员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编制同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主要是指:
(一)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证据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取得证据的程序必须完备。
第二十一条对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确认,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和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监督审计人员收集和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合理保证重要审计事项收集了相关、充分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以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及时编写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必须附有审计证据,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第二十四条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报告必须以相关的、充分的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应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八条审计报告经审计处长审核后,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