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审计工作,保证审计项目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及所属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增减、使用和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等不同的管理和使用方式,确定不同的审计内容。
(二)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增减的可行性论证、审批、核算、产权登记和清查、效益考核等制度;
(三)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或出租等管理制度;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年度计划,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二)大型设备、仪器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实施招标采购;
(三)按照购置、投入、捐赠等不同方式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确认、计价、账务处理是否准确、合规。
(一)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二)投资转出、出售、出租、捐赠等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是否合法,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认定程序和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真实、合规。
(一)监盘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核账、卡、物是否相符,审查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一)计算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年平均余额/年平均总人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总值/年固定资产平均余额)、固定资产闲置率(当年闲置固定资产总值/年固定资产平均余额)等;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卡等资料,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和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和使用的优劣情况。
在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和结构情况时,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计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审计处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十二条审计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记录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和完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学院各部门和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签定的经济合同。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起草、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合同审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大宗物资、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教材、图书等的买卖、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可进行签约前、签约中和签约后审计。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承办部门有无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四)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质保、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是否清楚、明确;
(五)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以及在何地解决等是否有约定。
第十九条签约中审计主要内容: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专用条款进行复核,对签约现场议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等。
(一)对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三)有关售后服务的条款是否得到履行,是否有专人跟踪落实。
第二十一条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监督,一般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可直接签署审计意见。
(一)各业务承办部门送达合同文本到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审计机构收到合同文本后,应核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材料不全的,暂不予受理,所报合同初稿及相关材料退回业务承办部门,待材料补齐后再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对重大或者特殊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可以事先通知审计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参与合同主要协议条款的商谈。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构在进行合同审计时,发现违反规定的,通知业务承办部门处理,在处理之前,相关部门不得加盖合同用章,已签订的,暂停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效益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或下属部门、单位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并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的行为。主要包括对各部门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校办产业的经济效益审计。
第二十六条经济效益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十七条经济效益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的真实、合法性审计为基础。
(一)资金效益审计。对学院教育经费、专项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财产物资效益审计。对学院的校舍、教学设备、实验仪器、图书资料、体育器材、办公用品、医药用品及其他财产物资的购置、管理、使用和报废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其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校办产业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决策、计划审计。审查单位生产经营决策的程序、方法、结果以及经营目标和方案,评价经营决策是否适应市场经营变化的要求;审查人、财、物的利用是否达到最优组合;审查经营计划、利税计划目标、产量指标等是否可行;审查、分析和评价经营计划的合理性、先进性;
(二)销售、利润审计。审查销售收入与往年相比是否上升,与投资规模相比是否适应;产品是否适销对路,有无库存积压现象;销售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是否合理;销售合同履约情况是否良好;当年实现的利润是否完成主管单位核定的指标,应上缴的利润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利润分配是否合理;
(三)投资决策和投资效益审计。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并经过集体讨论,是否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审查投资效益情况并分析其效益优劣的原因;
(四)资金利用效果审计。审查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等指标,分析评价单位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
(五)成本费用管理效益审计。审查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分析评价成本费用升降的原因;审查成本中各要素所占的比重及变动情况;评价成本、费用控制方法是否有效;
(六)物资管理效益审计。审查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及批量进货的经济性;审查采购物资的品种、质量、价格、数量以及进货渠道,评价物资采购成本;审查物资的验收、入库、出库、发放、使用手续是否健全,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做到物尽其用;审查物资储备是否实行了定额管理,制定的定额是否合理,有无超储积压情况;物资报废及损失是否按规定管理。
第三十条审计处进行经济效益审计时,可参考财政部和山东省有关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不同的审计事项,结合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科学、合理的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指标。
第三十一条在实施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前,审计处可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自我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审计处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综合经济效益审计,也可以进行专项经济效益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学院审计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特定事项组织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十四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应围绕学院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有无严重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严重损失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上级主管机关和学院领导交办以及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调查事项。
第三十五条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在实施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或若干个审计调查组。审计调查组向派出调查组的审计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间安排及人员分工等。
第三十八条专项审计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审计处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项目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审计调查事项。
第三十九条审计调查组实行现场调查时,可以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应当按照审计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应对提供审计调查的各项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签署书面承诺书。审计人员应将其签署的承诺书作为调查证明材料编入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底稿。
第四十二条审计调查组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四十三条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力求准确、简洁、通俗易懂。
第四十四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既要有综合性数据,又要有典型事例。
第四十五条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四十六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上级审计机构统一组织或者交办、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调查组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报送上级审计机构和有关委托的部门。审计处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调查结果报告学院分管领导和其他有关领导,以及上一级审计机构。
审计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
第四十八条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作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第四十九条审计处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学院各部门和单位为实现管理、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运营效率及效果,所采取的各种政策、程序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制度评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照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做出的审查和评价。其中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风险管理、信息与沟通、控制活动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五十二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目的是保证我院各部门、单位实现以下目标:
1.重大问题是否由党政联席会议等权力机构讨论决定;
2.涉及职工福利、分配、奖惩及重大改革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是否有专人负责重要会议记录,并由专人妥善保管会议记录;
4.是否成立财经管理委员会(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管理和经济监督。
6.是否有独立于会计出纳的稽核人员对财务收支定期审核。
(二)对风险进行正确评价和衡量,测算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预计后果;
第五十五条评价被审计单位信息与沟通能力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内部控制活动的健全性、合法性、有效性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核对银行账及支票、收据、印鉴的保管与使用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三)是否规定用款的审批权限,所有货币资金的业务是否都有审批授权;
(五)是否定期取得银行对账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六)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各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出租和出借银行账户的问题;
(七)有价证券的购买和保管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和不安全问题;票据的购、领、注销手续是否齐全;
(八)是否规定各种印章的适用范围和相关保管使用责任。
(三)收入资金有无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的现象,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或设置账外账;
(四)所有发票、收据是否使用单位统一购买的发票和收据;
(七)退款时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复核手续是否完备。
(一)各项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报废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是否编制财产、物资的年度购置计划并列入年度预算,财产、物资购置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各项财产、物资的购入和发出是否经过授权和严格的审批手续;
(四)大额和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
(五)验收部门是否依据采购定单的要求严格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分送财务、保管和采购部门;
(六)财产、物资的购销是否与对方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
(七)是否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盘查,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财产、物资是否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八)是否及时办理货款的结算与清理手续,对延期未付或迟收货款的财产、物资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
(十)是否建立各项财产、物资的归口、检修等管理制度;
(十一)是否划分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对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提取折旧,折旧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一)购入无形资产是否经过了市场调研并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方案,购入计划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转让的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列入单位计划,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项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
(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是否按规定招标确定,是否签订合同;
(三)调整概算是否经过审批,工程变更是否经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部门会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隐蔽工程是否经过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验,记录是否完整;
(五)工程项目的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和管理,有无盲目采购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的移交;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七)工程结算是否经过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十二条对外筹资、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举债项目或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借款、投资是否经过授权审批;
(二)是否签订借款、投资合同或协议、债券契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三)筹资、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与授权、执行等方面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五)所筹集的资金是否按实际需要及规定的用途使用,是否按规定还本付息,对举借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是否进行检查;
(六)是否定期对投资进行分析,提出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七)是否定期对有价证券进行盘点,股票与债券的保管是否安全;
(四)是否定期进行成本费用分析和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批准,合同履行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处理是否经过决策机构批准;
(二)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本单位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是否已经纳入预算;
(三)经济合同的表述是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
(四)经济合同的变更是否经过协商确定并符合相应规定,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否按约定条款或依法进行,处理是否及时。
第六十六条会计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选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是否符合上级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三)各操作终端是否授权专人使用,密码使用是否安全;
(五)会计电算化系统是否采取了严格的输入控制、处理控制和输出控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十七条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做出评价时,应选择适当的评价程序、方法和评价标准:
(一)收集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以掌握总体控制环境,初步规划审计工作;同时还应根据初步规划结果编制审计计划;
(四)审计人员应合理选用文字叙述、调查问卷、流程图、核对表等方法来记录内部控制的有关情况,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从而对被审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做出评价;
(五)在评价内部控制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六)提出评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