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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职业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2017-05-24

    淄职院政办字〔2017〕20号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淄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将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业务,是学院采取多种审计监督方式、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扩大内部审计监督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业务的管理是学院审计处的职责。院内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有关审计业务的办理,均应由学院审计处统一归口办理和管理,其它单位不得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办理委托审计事项。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的,院内相关部门须向审计处备案说明。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确定对外委托审计项目并拟定预算,报主管院

    领导批准。

    第六条学院审计处依据国家、学院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委托审计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问题、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等

    第七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各种证件、证书齐全、合规,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有承办重大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审核的能力,必须自行完成审计的全部工作量,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并出具较高质量的审计报告。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工作(招标人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除外),更不准临时聘请非本单位注册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三)社会中介机构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纪、违法执业行为,并受到行业或客户的好评。

    第八条学院审计处负责办理委托审计业务的内容包括:

    (一)学院年度财务报表年检、验资;

    (二)校办产业清产核资、单位注销、法人更换、企业改制、改组、重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

    (三)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

    (四)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项目;

    (五)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

    (六)经学院批准可以实施委托的财务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等财经类

    审计业务;

    (七)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涉及经济案件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鉴证、咨询服务等。

    第九条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审计处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学院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五)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条审计处在办理对外委托审计业务时,应当从通过学院公开评选入围的审计单位中确定受托中介机构办理委托业务。委托审计的招标工作应严格执行《淄博职业学院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审计处按照规范格式与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涉密项目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审计处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受托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部门。

    学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按委托审计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立场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指派专人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审计处应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内部质量监督机制与后续审计制度,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与责任监督,做好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按合同审计完成后向学院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并移交全部审计证据资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查复核,并向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出具复核确认书,经学院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院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被审计部门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十八条按照合同完成审计后,学院财务处依据合同及审计处审核意见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工程类委托审计费用按照委托合同在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中列支;财经类及其他审计项目审计费按照委托合同在院内相关单位经费或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

    学院审计处按规定对校医院、校办产业等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实施的委托审计项目,审计费用由被审计部门各自承担。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时,审计处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审计处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必要时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若项目复审的审减率超过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审计处将解除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1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2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淄博职业学院审计项目委托审计暂行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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