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职院政办字〔2017〕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更好服务学院改革发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发〔2015〕2 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院内相关部门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绩效考核、被审计部门和对象负责实施。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以审促改、奖惩结合;
(三)适当公开、成果共享;
(四)权责对称、有责必究。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管理
第六条 建立审计结果发布制度。除对修缮工程项目造价
审计结果公示外,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逐步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其他审计结果。对发布的形式、内容、程序等要进行规范,明确从审计报告转化为审计公告的各个环节。对审计结果发布后的群众反馈,审计处要做好收集和分析工作。
第七条 建立审计典型案例通报制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定期从已完成的审计项目中选取典型案例,以编印《审计情况通报》、召开通报会等方式予以全院通报。披露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警示教育作用。
第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审计处要依法依规认定责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要根据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及时向审计处反馈责任追究结果。
第三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
第九条 审计处依照学院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以将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十条 被审计部门按照审计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绩效考核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部门及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交接内容的通知》(教财〔2007〕2号)要求,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领导干部交接内容。组织人事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档案档案。
第十四条 基建、后勤、财务等部门按照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第四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审计处通过院内一定形式的信息载体,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结果公开应具备的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学院、被审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秘密,并遵守国家及学院的有关信息公开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结果公开的发布方式包括:
(一)通过学院网站发布(社会公开);
(二)通过学院的办公平台发布或文件等纸质形式发布(校
内公开);
(三)通过审计处编印的审计工作简报发布(一定范围公
开);
(四)通过会议形式通报(一定范围公开);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
(一)学院和所属部门、系院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学院和所属部门、系院的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学院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四)学院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结果;
(五)基建、修缮项目结算审计结果;
(六)基建、修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果;
(七)专项审计等审计结果;
(八)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及效益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审计结果公开的审批程序:
对于需要公开的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处处长审核后,由院长审批。
第二十条 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学院党政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发送被审计部门及被审计人。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及时在部门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落实,是指被审计部门或相关责任部门收到审计报告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计结果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审计结果,对审计报告书及时作出回应,对报告书中提出的问题及缺陷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全面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在三个月内将审计报告书的落实情况及有关执行凭证、佐证资料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结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及时办理,并将协助落实情况书面通知审计处。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作出制止的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同时上报学院。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出具审计移送书,移送院内有关部门对被审计部门给予处理、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移送书
后及时予以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 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财务等相关部门协助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时,应当检查以前年度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促使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十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学院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可将重要事项的审计结果的落实列入学院绩效考核督查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被审计部门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部门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拒绝或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拖延审计结果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向主管院领导报告,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部门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提请学院或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室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淄博职业学院关于认真执行审计结果的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0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检查通知书
2.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表
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检查通知书
根据学院审计工作计划和的委托,我处己对你部门或个人进行了审计,并于年月日正式向你部门或个人送达了题为
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对你部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了审计建议。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处将对你部门或个人执行审计报告结果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请你部门或个人将整改落实审计报告结果情况如实填报《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表》,由你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报分管院领导签字后,并附有关整改执行凭证及佐证资料,于年月日前报送审计处。
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审计处
年 月 日
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表
审计报告题目: |
已落实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情况和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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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哪几条未落实,其主要原因和今后 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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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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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部门经办人签名:年月日 |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 |
被审计部门分管院长意见:年月日 |
备注:根据档案工作规定,请用钢笔填写。若填写不开可另行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