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局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项目,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
(一)封面(标题、文号、主题词、报送单位、主送单位、印刷份数等)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审计起止时间、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性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体制、核算方式等);
(二)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情况:主要说明审计工作方案中所列的全部审计范围内容,包括内部控制、财务收支、资产情况、设备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要突出重点,层次分明的表述;
(四)审计结论:按重要程度列出在审计中发现的帐务处理不当、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审计依据;
(五)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或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七)审计评价(主要指经济责任审计):根据财经法规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围绕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对被审计人员的主要业绩、管理水平、应负经济责任做出事实求是、客观公正的结论性评价,界定其经济责任。
(三)结构要合理,不能单指出存在的问题,还应该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定性要准确,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依照现行政策法规合理定性。
第六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报处领导审核后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
第七条审计报告一般应于审计外勤工作结束之日起两周内完成,对无故拖延审计报告的项目负责人,纳入年终业绩考核。
第八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合理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对审计报告中的重大事项或审计风险较大的内容,应报学院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组织适当管理层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并交审计处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