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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人员行为规范

    2017-07-04

      为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淄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人员行为规范,是指学院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二条 审计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行为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党的领导,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组织分配,积极主动完成审计任务,为学院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审计,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3.遵守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严以修身、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4.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5.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6.加强学习,学以致用,积极进取,不断接受后续教育,积极参加岗位培训,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7. 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接受由被审计单位安排的住宿。

     2.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

     3.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4.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5.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和办公用品。

     6.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7.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8.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9.不准泄露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信息。

     10.不准违规记录、存储、复制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信息。

     11.不准违规留存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信息。

     12.不准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第五条 学院及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告诫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审计人员行为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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