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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职业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2016-11-21

    淄职院政办字〔2016〕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审计法》、《预算法》、《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和《淄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院及所属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所称决算是指学院及所属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独立对校本级和所属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对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的确认和审查。

    第四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旨在促进学院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计划性、稳定性和严肃性,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提高决算编制的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本级及内部各预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六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收入、支出预算执行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七条 预算执行审计可采取事前介入、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过程审计方式。事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对其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管理情况进行事中审计;在预算年度后对校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八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绩效考核评价等方面。重点关注预算管理原则、预算控制机制、预算议事决策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等。

    (二)预算编制原则是否符合上级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是否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三)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规划的要求,是否与学院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能否与学院及本部门、单位发展目标相适应。

    (四)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收入测算、支出核定、项目遴选等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合法,编制方法是否科学,数据是否准确,编制过程是否合规,预算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编制超越学院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对于基本建设工程、大型修缮工程、信息化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是否组织对项目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以及金额的合理性等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五)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调整项目是否明确。包括有无调整项目的详细内容和措施、调整原因和有关说明,有无预算调整方案,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预算下达后,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相互之间随意调剂使用的情况。

    (六)财务预算信息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开。

    (七)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九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分析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各预算单位和有上缴任务的单位和部门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并及时上缴收入,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减免收入等行为,是否存在私设“账外账”、“小金库”问题。

    (五)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政策规定,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有无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单位规定账户等问题。

    (六)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入账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正确。

    (七)有无利用往来账户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在代管款项中直接列收等问题,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第十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用途开支;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改变经费用途、突破预算金额等行为;有无出现无预算、超预算开支;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及审批权限是否符合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支出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购代支、挤占、挪用、滥发钱物、变相套取、损失浪费等行为。

    (四)各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的入账是否准确分类,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相互挤占问题。

    (五)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有无利用往来款项、代管款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六)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七)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各项支出的绩效如何。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之间存在的差异及原因。

    (二)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执行结果是否配比,在总额和结构上是否平衡,有无赤字。

    (三)各项预算收入和支出结果是否真实、合法、合理,预算科目和项目的运用及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四)学校各项保证收入预算及支出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方法是否合法、有效。

    (五)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绩效,重点审计基本支出进度是否与有关事业计划完成的进度相协调;有无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等情形造成资金浪费或闲置;项目支出的效果或效益情况,是否取得项目立项的预期效果。

    (六)学院及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还存在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第三章 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审计应在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对学院年度财务报告反映的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各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其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决算报告的全面性、完整性、正确性以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决算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财务情况说明是否符合真实情况,应当填写的“报表附注”是否填列;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二)决算报表填列数字与账簿记录是否衔接一致,账账、账实、账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表外资产、负债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三)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合规;会计决算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财务信息是否客观反映学校实际情况。

    (四)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情况;确有必要变更的事项是否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中真实反映。

    (五)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执行率、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人均基本支出、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净值率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恰当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管理是否安全,资产变动是否合法合规,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现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等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预付款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采购是否遵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法规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资产处置是否符合规定;对固定资产、存货等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找原因并按规定及时调整和处理;实物资产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和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是否存在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投资及其收益的核算是否恰当、合规,是否建立经济效益目标责任制。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七)基建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接及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登记入账;

    (八)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登记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五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学院为发展建设形成的债务,是否经过论证和规定程序批准,其使用效益或效果如何,是否有偿还能力,有无潜在的财务风险。

    (四)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五)债务是否控制在适当规模,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

    (六)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有负债等事项。

    第十六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变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余额是否准确;净资产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是否存在随意调节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余额和增减额等问题,各项收支结转、结余计算是否正确。

    (二)各项结转、结余的分类及结转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及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各项基金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和挪用情况,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七条 收入和支出审计的内容参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在院长的领导下,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做好与学院及部门财务收支审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建设项目造价与管理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等其他类型的审计相结合,合理确定审计方式,科学整合审计资源,实现审计信息共享,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条 学院应当运用计算机网络及大数据技术,加大对学院及各部门、系院履行职责相关的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等电子数据信息及必要的技术文档的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统一规范的大数据共享平台,并向审计处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提升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扩大审计审查和评价的广度和深度。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学院实际及内部管理需要,确定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项目及重点审计内容,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院长批准后,选派人员组成审计组,按照审计规范流程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报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审计组长组织参审人员收集资料,了解学院预算、预算执行与决算的情况,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预算、决算编制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文件、所依据的资料以及学院党委会会议纪要及领导的相关批示等;

    (二)学院已批准的年度预算,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等;

    (三)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调整申请报告及批准文件;

    (四)各项拨款通知单、拨款对账单、银行对帐单等;

    (五)被审计年度相关的会计凭证、账表;

    (六)被审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账表及分析报告;

    (七)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财务报告;

    (八)预算执行与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

    (九)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十)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按要求提供审计资料并书面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开展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时,具体实施步骤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流程》等进行。

    第五章 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利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据国家财政财务政策法规和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审计事项做出客观的审计评价;对预算执行和决算中存在的管理问题,从制度、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具有管理实用价值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送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意见进行复核、审定后,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及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连同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院长及有关院领导,抄送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于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必须及时纠正, 认真落实整改,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告审计意见落实整改情况。审计处应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有意拖延、拒不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单位,审计处将提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审计查出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要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第三十二条 在审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做好审计项目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2〕16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淄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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