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审计法规,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和单位财务 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的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学院设立审计处,在院长及分管院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 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根据学院现有规模及未来发展的需要,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从数量上和质量上保证内审工作的需要,逐步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 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平等待人,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预算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
3.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和增值情况;
5.院办产业、后勤实体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预决算和财务结算;
7.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8.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以及学院的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9.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10.院办产业、后勤实体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系(部)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11.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内部承包办法及收益分配的合规性、合法性;
12. 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13.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签:
1.学院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报告;
2.各项经费结算和决算报告;
3.自筹基建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4.院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的清算报告;
5.院办产业纳税申报表及减免税申请报告;
6.学院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向院领导反映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权
1.定期检查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册、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如 实报送有关资料;
2.参加学院召开的有关会议;
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和事,有权提出建议,为学院作处理决定提供参考;
5.对阻挠、破坏、刁难审计人员正常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材料者,可采取封存帐册和有关材 料等临时措施;
6.有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意见;
7.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计处有责任向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反映;
8.经院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审计处有权监督检查被审单位的执行情况,并要求被审 单位向审计处反馈执行结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拟定审计计划,提交分管院长批 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计事项的不同,可分别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委托审计等方式。
第十五条 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审单位采取全面审计、抽查审计或专题审计。对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项及领导交办的专题事项, 审计结束后,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送领导批阅。学院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 须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的轻重,应对其提出警告、通 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意见,报请院领导或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碍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 处以罚款。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