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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质量控制标准

    2013-12-3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淄博职业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淄博职业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签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质量控制(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确保审计质量,维护学院合法经济权益,而制定和执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与程序。

    第三条 审计处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外部协调、效益审查与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审计各个环节,并与项目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相结合,对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或跟踪审计的各环节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四条 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包括对资料送审、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现场核查、项目核对、审计复核、争议处理、审计定案等环节的质量要求。

    第五条 资料送审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人员对送审资料逐项核对、造册登记并办理签收手续。对于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通知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完善资料,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任务分配环节的质量控制

    根据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时间限制及专业技术要求等特点,选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并与该项目审计内容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组长及成员,造价工程师作为项目组成员但独立实施现场跟踪审计。

    第七条 现场核查环节的质量控制

    受托审计的造价咨询公司在审计过程中,现场核查、项目核对、争议问题处理等环节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计处指派专人作为项目联系人,对上述环节进行跟踪监控。

    (一)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查项目相结合。审计人员会同基建或后勤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到施工现场审核工程量,核查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等事项。

    (二)审计人员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否则核查结果无效。

    (三)若竣工图与现场情况不符且影响审计结果,审计人员应向处领导汇报,审计处应要求相关单位重新绘制竣工图并签字盖章确认,再进行现场核查。

    (四)咨询公司工程师不得私自与施工单位接触。因工作原因确需与施工单位见面的,应有审计处、主管部门等单位共同在场监督,必要时形成相应的书面记录。

    (五)咨询公司在承办委托审计项目期间,分阶段向审计处汇报审计进展情况,并及时听取审计处意见。

    第八条 跟踪协调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处项目联系人负责与咨询公司进行业务联络,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系人关注委托审计实施的全过程,了解工作进展,及时向处长汇报审计情况,向咨询公司反馈相关意见,并负责将委托审计项目的工作底稿、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及相关电子文件收集存档。

    第九条 项目核对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均在场,审计人员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人员进行项目核对;

    (二)项目核对结果必须当场记录,必要时参与项目核对的各方对核对结果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条 争议处理环节的质量控制

    若甲乙双方存在分歧,由审计组列出问题清单,与相关单位就争议问题进行洽商。若洽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可采用以下两种处理办法:

    (一)审计组对争议问题判断依据充分的,审计组可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审计处处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提请学院分管领导审批解决。

    (二)审计组对争议问题判断依据不足的,审计组报经处长同意后,可由审计组、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形成书面材料,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处理办法,并根据答复意见解决。

    第十一条 审计复核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复核采取内部复核与外部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复核人员复核工作底稿、核实审计结果并签字确认。内部复核实行审计人员互审、审计处处长审核的分级复合制;外部复核由造价咨询公司负责实施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审计定案环节的质量控制

    工程价款经核对无误后,相关单位在定案表上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工程审计质量责任界定

    (一)审计人员的质量责任界定

    1.对审计取证的真实性负责;

    2.对发现问题上报的及时性负责;

    3.对工作底稿的规范性负责;

    4.对审计结果的客观性负责;

    5.对复核项目的准确性负责。

    (二)咨询公司承担的责任

    1.对编制审计方案的合理性负责;

    2.对评估审计风险的适当性负责;

    3.对确定审计重点的准确性负责;

    4.对编制工作底稿的规范性负责;

    5.对审计实施过程的缜密性负责;

    6.对审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7.对审计结果的客观性负责。

    (三)审计处承担的责任

    1.对委托审计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2.对委托审计沟通协调的及时性负责;

    3.对委托审计过程控制的完整性负责;

    4.对督促主管部门整改落实的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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