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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

    2019-05-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是指组织及其内部审计机构将业务委托给本组织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外包:

    (一)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需要将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的,应当确定外包的具体项目,并经过组织批准。

    第六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通常包括业务全部外包和业务部分外包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外包,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外包,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内部审计机构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审计项目外包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外包业务的要求,通过一定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标准,遴选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确定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外包需求,以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结果,定期对备选库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定向谈判等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第四章 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 按照组织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正式签订前应当将合同文本提交组织的法律部门审查,或征求法律顾问或律师的意见,以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组织应当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如业务外包过程中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的,组织也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组织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相关手续

                  第五章 审计项目外包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七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外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向组织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六章 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1. 履行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承诺的情况;

    2. 审计项目的质量;

    3. 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4. 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5. 其他方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组织及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中介机构违背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合同约定,向组织建议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961日起施行。

    上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下一条: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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