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页 部门首页 审计公告 机构设置 法规制度 工作规范 办事指南 学习园地 案例警告 资料下载 在线留言
诊改专栏
   
 诊改专栏 
 推荐内容
   
  • 校领导到审计处开展调研工作
  • 审计处举办2023年度科研诚信宣...
  • 跟踪审计为我校装备智能制造实...
  • 高质量审计护航高质量发展的路...
  • 机关第七党支部参加淄博市“书...
  • 关于对财务处原处长李荣同志离...
  •  搜索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诊改专栏 >> 正文

    审计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2017-06-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明确审计责任,规避审计风险,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淄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1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及其审计人员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项目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审计处负责人对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目标是:

    (一)审计活动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学院审计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审计活动的效率及效果达到既定要求;

    (三)审计活动能够促进学院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分为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计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主审通过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五条 督导是指审计处负责人、审计项目组长(分管业务副处长或指定人员)和审计项目主审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内部分级质量控制是审计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主审通过适当的手段对内部审计质量所实施的控制。

     

    第二章 内部审计督导

    第七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明确督导的目的、范围及各级督导人员的责任。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审计处负责人应直接进行督导,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风险,审计项目组长对审计项目的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主审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

    第八条 在督导工作中,应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性原则。

    (一)督导人员应根据审计处审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以及审计项目的复杂性,有重点地进行督导工作;

    (二)实施督导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合理的专业判断,减少审计风险;

    (三)实施督导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

    第九条 督导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

    第十条 审计督导的内容与方法

    (一)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责任,并具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性质、过往审计检查的整改落实情况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济问题,制定可行的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根据审计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工;

    (三)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是否修订审计方案;

    (四)督导人员应复核审计人员所编工作底稿的质量,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合理保证重要审计事项收集了相关、充分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以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五)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

    (六)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督导人员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的,检查审计建议的落实或整改情况;

    (七)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目标实现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

    (八)督导审计组成员及时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工作底稿等材料,按《淄博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及《审计处档案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归档;

    (九)督导人员督促审计人员遵循淄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负责配置和管理审计项目小组的资源。

     

    第三章 内部分级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内部分级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与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两个级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人实施质量控制时考虑以下因素:

    (一)审计处的组织形式及授权状况。审计处按业务范围下设综合审计科、工程审计科。在开展审计项目时,实行分工不分家原则,以审计组的形式开展审计项目,各科室各岗位人员通力协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审计通知书由主管院领导审定签发,审计报告经处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审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结构。对审计人员的聘任严格把关,按照学院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竞聘上岗,并定期开展综合考评,切实保证审计人员整体执业素质。

    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计算机等相关专业资格考试,按照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等有关规定,根据职业发展需要进行相关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法规的学习与研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以及熟练掌握会计、审计和经济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通过定期组织学习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高职院校教育管理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提高人员的沟通能力、写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熟练运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保持健康积极的心态。

    (三)审计业务的范围与特点。审计处开展的审计项目包括: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基建及修缮工程审计、科研经费审计、其他专项审计等。审计处根据审计业务量完成情况适时安排审计调查和开展调研,以提升服务价值。

    (四)成本与效益原则的要求。根据学院的工作重点和项目的重要性原则,权衡审计项目的成本和效益,报经院长批准决定内审或委托外审、全面审计或重点审计。

    (五)其他。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保守秘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审计处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通过接受后续教育、参加行业协会和教育学会培训、学习交流、校际间交流等,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三)修订完善淄博职业学院审计制度及操作规程,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职责和行为;

    (四)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数量、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制定并执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须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限制,选派具有承担该项目专业胜任能力并与该项目审计内容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五)适当运用咨询手段。对范围广、难度大的审计项目,采取以审计处牵头,学院有关部门、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小组形式开展工作,或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实行资源共享,监督合力,规避审计风险;

    (六)定期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七)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和审计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合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程序与方法。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程序与方法应体现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的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主审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程序与方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审计项目的性质及复杂程度。审计立项之后,审计项目主审应当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可采取征询主管院领导、院内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意见,根据被审对象涉及的内容向院内相关部门函证,到被审计单位调查,查阅和收集相关资料的方式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及有效性;会计政策的适用性及恰当性;过往审计、检查的整改落实情况;被审计人任职前上任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被审计人职责范围及履职情况;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经济决策制定执行情况等,比照现有法律法规,掌握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规模和性质及项目的复杂程度;

    (二)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确定审计组成员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结合个人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专长,科学搭配小组成员并合理分工。在审计业务中,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进行回避。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处理问题时保持清醒冷静,讲求效率和方式、方法,注重法规的灵活解释和运用,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合理采用判断尺度和标准,切实把好审计质量关。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主审实施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审计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种类、审计期间、审计目的、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审计人员、时间安排和编制日期等。

    1.在审计准备阶段指导审计组成员对被审计单位认真进行审前调查,充分了解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价内部控制水平;

    2.指导审计组成员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和重点,确定审计技术和方法;

    3.拟定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准备工作,组织并监督审计组成员按照审计方案分工,依照审计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对审计人员是否按计划执行审计程序或追加审计程序进行督导和检查;

    4.指导审计组成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编制同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包括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参与调查的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取得被函证单位或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等;

    5.要求审计组成员服从项目的工作协调,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确保审计计划的全面实施。

    (二)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1.审计方案是否可行,包括范围、内容、重点是否适当,是否需要调整,审计步骤的可操作性,时间分工安排的合理性;

    2.审计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和审计方案执行,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程序是否合规;

    4.及时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主管业务副处长、审计处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消除或规避审计风险。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需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

    5.审计项目主审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有针对性地收集与编制同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是否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取得证据的程序是否完备。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项目主审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对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督导人员确认,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和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项目主审应当合理保证重要审计事项收集了相关、充分和可靠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三)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实行分级复核制度。审计处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项目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项目主审应当对其负责的项目进行详细复核,审计组组长进行再复核,审计处负责人进行重点复核。复核人员应当书面记录对审计底稿的复核意见,签署姓名和日期。复核内容主要有:

    1.审计底稿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包括编制时间,编号,被审计单位,审计内容,审计期间,资料来源,审计实施记录,审计实施发现问题,审计建议,审计人员、复核人员及编制日期、复核日期;

    2.看审计底稿描述的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记录是否清晰,依据是否恰当充分,引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是否适当,咨询意见、审计判断和结论定性是否准确;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项目主审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3.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4.审计报告是否以相关的、充分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应发表审计意见。重大问题揭示与文字表达是否清晰,审计建议是否切实可行,审计报告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等;

    5.审计报告或管理建议书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审计报告经主管业务副处长复核,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十八条 审计处通过定期的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及时发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者改进。实行审计质量业绩考评制度。要把审计质量控制指标分解、量化到审计人员岗位职责中,定期进行审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考核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由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自我评价;

    (三)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组织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将评价结果及时向学院管理层报告。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的各类审计业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质量控制的未尽事宜,执行《淄博职业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暂行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15〕19号、淄博职业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5〕18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上一条:诊改落实行动1----组织召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座谈会
    下一条:审计处建设工程审计质量控制标准

    关闭

    check_website_is_ok,made by zheng_guang_yu,Do not delete
    Powered By www.zbvc.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淄博职业学院 审计处
    山东省淄博新区联通路西首 邮编:255314 电话:0533-2348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