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职业学院审计处审计项目主审负责制管理规定
为了在审计工作中进一步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学院审计处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审计项目包括:基建工程、修缮工程、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调查等项目。
二、主审是指担任项目审计组的业务主管,主审一般应由具有相应审计资格和工作经验的审计人员担任。
三、项目主审受领任务后,对以下事项负责:
(一)对审计项目情况进行摸底了解;
(二)编制审计方案;
(三)填发审计通知书;
(四)做好审计资料交接工作;
(五)组织审计工作,整理工作底稿;
(六)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并向被审单位被审计人反馈;
(七)负责该项目审计情况的汇报工作;
(八)需出具审计意见时,负责起草审计意见书;
(九)收集整理审计资料;
(十)装订、归档和移交。
四、主审人责任
(一)主审人的责任贯穿于所承担项目审计的全过程;
(二)主审人对自己所负责的审计质量负责;
(三)主审人对自己所负责的审计项目存在的重大差错负责。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主审负责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