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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离任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公示

    2015-11-04

    各系院、处室:

    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实施细则、《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淄博职业学院《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2]16号)的规定及学院党委会会议纪要[2015第21号]和组织人事处《关于对曾照香等14名同志进行离任审计的委托书》的要求,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对组织人事处委托的14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一、审计对象

    组织人事处委托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为曾照香、田立忠、高爱国、高霞、奚伟源、吴娟、崔奎勇、张凯、勾丽军、孙启桐、朱爱青、王书敬、姚辉波、宋传国共计14人。

    二、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确定为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近三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重大问题和事项可向以前年度追溯或向以后延伸。

    三、审计时间

    审计实施期限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底,如审计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和事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资料提报不及时等原因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审计时间。

    四、审计的内容及重点

    1.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系院、处室经费预算收支的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和学院预算管理分配的规定和要求,预算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合规;

    3.经济活动的决策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学院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效果如何。有无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4.财务收支是否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隐瞒、截留、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5.科研经费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开支是否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的问题,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6.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存在严重流失问题,有无将国有资产非法转让给集体和个人谋取私利等问题;

    7.有经济指标考核的部门经济指标是否足额完成;

    8.涉及合同、协议的部门是否按学院规定办理,合同、协议条款、内容是否完备、合法,有无潜在风险;

    9.债权债务情况;

    10.干部工作交接时财务账目、物资设备及各种债权债务等经济事项是否完备、清楚;

    1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12.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审计期间如有情况需要反映,请与审计处联系或将反映情况材料投入举报箱。

    联系人:杨桂荣

    联系电话:2348616

    办公室地点:北区主楼911室

    举报箱设置地址:北区主楼东门厅

    审计处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上一条:关于对机电工程学院院长李世伟同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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